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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档案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1-11 16:26:54

  为了规范协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协会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使用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协会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二、归档制度

  (一)凡是反映协会战略发展、合同协议、管理及重大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秘书处保存复印件。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保存原件。

  (三)由协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原件二份,财务部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秘书处保存原件。

  三、档案保管制度

  (一)协会秘书处设存放档案的专门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二)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四、档案借阅制度

  (一)档案属于协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协会秘书长批准不得借阅。

  (二)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三)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