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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11 16:24: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通知》及《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半导体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按行业领域或专业服务范围划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应遵守《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民政厅核准的协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条 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即: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六条 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职能:

  (一)分支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协会《章程》以及行规行约开展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信用建设,引导会员强化自律,维护行业形象。

  (二)分支机构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落实协会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以及有利于协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建议。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科技与市场创新活动、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正常经营活动,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五)积极组织和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做好协会委托发展会员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半导体行业发展的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一)遵守《浙江省半导体协会章程》,有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

  (二)与本协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三)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

  (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

  (五)分支机构秘书处所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一)申报。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目的、工作目标、设立的必要性及实施可能性、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荐名单以及发起单位情况等;

  (二)初审。秘书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三)审核。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协会秘书处向发起单位下发同意成立文件,方可召开成立大会。

  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及分支机构工作条例;

  2、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发起单位名单;

  3、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筹备工作小组会议纪要。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协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设置分支机构的理事会,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产生、任职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由分支机构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理事会不再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如确有必要设立常务理事会,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设立。

  (二)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应具备行业主导和领先地位,或具备一定的代表意义。

  (三)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可作相应调整,并报协会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任职的有关规定

  (一)分支机构理事会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和秘书长。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须为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与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共同协商推荐,原则上从理事长单位中产生,也可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单位聘用的人员中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特殊情况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兼职。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期间年龄最高不得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分支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确有必要延长任期,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任职。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凝聚力和号召力,热爱半导体行业,甘于奉献,愿意热心为协会、为本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服务;

  (四)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和秘书长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兼任与本协会专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理事长(主任)和秘书长。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

  (一)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常设办事机构。

  (二)分支机构秘书处原则上应设在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单位。特殊情况,经协会秘书处批准,也可设立于协会和分支机构理事长以外单位。

  (三)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单位应确保分支机构秘书处正常运行所需的资源保障(包括办公设施、人员,必要的运行费用支持等)。

  (四)分支机构秘书处内部设置及其工作人员确定由分支机构秘书长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核准后聘任。

  (五)分支机构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兼任其他单位的工作。分支机构秘书处接受协会秘书处管理,协会秘书处可派出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并担任分支机构秘书处相应职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换届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分支机构在本届期满前至少两个月成立由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和本届负责人组成的换届筹备组,拟定换届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筹备组成员名单、选举原则和办法、新一届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名单及推荐建议、换届大会实施方案及议程、本届分支机构工作报告等。

  (二)届满前二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换届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的,经协会秘书处批准方可延期换届,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分支机构召开换届会员大会选举分支机构理事会理事。

  (四)分支机构换届会员大会后,分支机构秘书处须在30 日内将以下材料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1、经会员大会通过的上一届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2、换届会员大会会议纪要(电子版及书面版);

  3、新一届分支机构理事会及秘书处名单。

  (五)协会秘书长在新一届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中正式提名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和副理事长(副主任),同时提名分支机构秘书长,并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协会正式任命分支机构的新一届负责人并公告。

  (六)新旧理事长(主任)单位办理证章、文件、档案等一系列资料移交手续,并将双方签字的移交单上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选举可采用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可采用记名、无记名或举手表决办法进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资产属于协会,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只能用于协会或分支机构主承办的各种会议、活动、日常工作等支出。

 

第七章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作为协会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分支机构内部召开会议、内部有关交流时发布通知等日常业务活动。

  (二)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签署经济协议及合同。

  (三)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四)不得用于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申请银行账户和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

  (五)印章的保管、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

  (六)换届、人员变更时等应做好印章交接工作,印章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不得擅自补刻。

  (七)没有印章的分支机构如需使用印章,按具体事宜使用协会部门印章或协会公章。

 

第八章 分支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可发展协会会员,其成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每年 12 月呈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并按时呈报本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并备案。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对外召开论坛、研讨会、展览会、培训等有关活动原则上由协会作为主办单位,分支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协会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1)活动通知;(2)活动文件或论文集;(4)代表名册;(5)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6)会议决议、专家建

议;(7)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8)收支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任何活动及媒介上,须规范使用协会统一徽标(ZJSIA)和分支机构的全称,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严禁使用不规范的分支机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代表分支机构接受媒体采访应经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审核,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所发布数据及观点要与协会保持协调一致。

 

第九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因届满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需要变更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有关文件。住所发生变更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布公告后予以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挂靠单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协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或业务范围进行调整,须由协会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变更的理由、性质、工作任务、变更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等。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解散分支机构理事会,重新召开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提前进行分支机构的换届,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一)成立后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

  (二)分支机构所处分支领域出现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分立、扩充、合并、撤销等业务调整。

  (三)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且不能按要求整改。

  (四)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 2022 年 6 月 28 日第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