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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11 16:16:02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

  本协会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协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 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 7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