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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加班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11 15:57: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加班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条 协会倡导“日事日毕、日清日结”的工作原则,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有加班需求的,由员工提前告知主要领导,并填写《加班申请单》(附件),报主要领导批准及办公室备案后再行加班。

  第三条 加班时间按小时累计,每4小时折算半天,每8小时算作1天,以主要领导批准的加班时间为准。

  第四条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理安排加班时间,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五条 员工根据个人情况在加班后可以选择调休或者发放加班费。如选择调休,最迟需于次年 3 月 1 日前全部休完,加班 4 小时可调休半天,加班 8 小时可调休 1 天,鼓励员工调休。

 

第三章 加班工资

  第六条 加班费以员工当月日基本工资为计算依据,具体为:加班费=员工当月日基本工资×劳动法规定系数×加班天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员工的加班申请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 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无法事先办理加班审批程序的,可先和主要领导口头汇报,但必须于事后 3 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加班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