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1 15:46: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印信(含印章和介绍信)管理,规范工作程序,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介绍信
第二条 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开具。凡以协会名义外出工作或联系业务需要开介绍信的,应先到办公室按照统一印刷的介绍信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写明介绍去何单位,联系何项工作。一般业务联系的,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性内容的介绍信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方能盖章生效。原则上不开列空白介绍信,但因工作确需申领空白介绍信者,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在使用后及时到办公室注销。
第三条 介绍信存根联在最后开具的时间外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章 用印管理
第四条 协会各类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等对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印章的分类
本制度所指各类印章为:
1.公章: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公章 1 枚。
2.法人财务名章:协会法人名章 1 枚。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与领用
1.各类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办公室专门的保管柜或带锁抽屉内。法人财务名章和协会印章应分开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应认真做好印章的留底、保管、使用、移交、停用、回收等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工作。
3.严禁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如遇特殊公务需携带外出,必须由该项公务的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印章(证照)领(借)用审批单》(附件 1),办理暂借手续。经办人员对暂借印章必须随身携带,用后及时归还,不得存放于本协会办公区域以外的任何地方。
4.印章保管人员遇事外出,须及时办理印章托管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等原因不再继续保管印章时,须交接监管的印章,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明确责任。
5.印章保管人要注意印章的保养、维护,确保用印清晰。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1.印章使用须由经办人根据用印具体事项,填写《用印审批表》(附件 2)和《用印登记表》(附件 3),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下后使用印章。
2.经《用印审批表》(附件 2)批准的用印文件,由办公室留存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件)。
3.办公室按年度将《用印审批表》(附件 2)和《用印登记表》(附件 3)汇总归档。
4.严禁在空白的纸张、信笺、合同、协议、表格、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财务票据、支付结算凭证及其它书面用纸上预留印鉴。
5.多页的合同、协议、表格、询标纪要、证明文书等应当加盖骑缝章。
6.加盖各种印章,应保证位置恰当,字组完整,图形清晰,印章与落款一致。
7.外部人员盖章应由相关部门核实身份并代为办理用印审批手续,对所需盖章文件、来人所属单位及身份进行认真审核、登记并留档。
8.以协会各种名义印发的文件、对外往来合同或重要文件材料,业务问题的函复等须由协会主要领导签字后盖章。
第八条 印章的刻制与回收
1.刻制印章由经办人填写《印章刻制审批单》(附件 4),按程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派专人凭《印章刻制审批单》和协会介绍信到杭州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经营单位进行刻制,并在取得印章后做好备案工作。
2.因协会人员的变更以及印章的磨损,致使原有印章不能继续使用,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停用手续,交回原领印章。
3.已经停用的印章,由办公室办理回收、登记手续后封存。
4.印章如有遗失,遗失人员必须在遗失当天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协会,以便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5.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不能继续使用,制发印章的部门应及时将废止的印章收回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印章管理的责任
1.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均有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手段骗取印鉴。
2.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把好印章使用的最后关口,认真复核《用印审批表》(附件 2)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用印要求,应当拒绝。
3.用印事项实行事前审批,确因情况特别紧急必须立即加盖印章的,应以短信或电话方式报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审批表上注明,经办人签字,并在事后由经办人员及时补签。
4.造成印章遗失或违规使用印章的,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追责,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印章(证照)领(借)用审批单
2.用印审批表
3.用印登记表
4.印章刻制审批单
5.印章留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