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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更新时间:2024-01-11 15:16:06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半导体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加强行业自律,保持教育装备行业平稳、和谐及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遵守《公约》,充分理解并自觉遵守协会的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四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七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

  对行业的重大争议事项,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研宄,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1.协调双方和解;

  2.组织专家进行论断,并据此出具行业意见,解决争议;

  3.出具的行业意见包括:批评教育、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会员资格、建议相关部门处罚等。

  第八条 协会调解失败时,争议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