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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7-13 11:14: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本会的作用,维护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的入会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等。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半导体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当在浙江地区登记注册,或是由各级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签约文本;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简介。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合格的,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本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履行半导体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参与半导体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获得相关信息服务。

(四)免费或优惠参加半导体行业发展与管理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本会组织的半导体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订,在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过程中获得指导。

(六)参与半导体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评价评估及评比表彰、项目征集及申报推荐等工作。

(七)参与行业公益活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彰显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形象。

(八)免费或优惠参加与半导体行业相关法规、管理、技术、人才等专业培训,提高管理及服务能力,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优先惠及中小微企业会员单位。

(九)理事会单位享有与本会单独合作的优先权,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会将予以指导和支持。

(十)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参加本行业国内外交流活动。

(十一)本会每年为会员单位提供优惠参展服务。

(十二)本会为会员单位免费提供年会暨高峰论坛活动。

(十三)本会向会员单位赠送年度《浙江省半导体产业发展报告》。

(十四)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根据会员需求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多方面宣传,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交纳,普通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4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8000元,副理事长单位及以上年度会费为20000元。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度会员大会召开后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合并交纳多年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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