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3 10:59:44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协会提出。
第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