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3 10:56: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协会证书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协会利益,根据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协会的《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协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协会证书,须经会长、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协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协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