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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14 09:5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半导体资源优势、促进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在省内外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等活动中的社团作用,加强协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为协会会员提供技术服务的功能,特成立协会专家委员会,并根据协会章程等管理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专家委员会技术活动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二)组织或参与有关半导体技术政策、技术发展规划等研讨咨询活动,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三)组织或参与有关行业专业的重大技术交流活动和省内外学术会议;

(四)接受委托并承担有关科学技术、生产管理等技术咨询和技术顾问工作;

(五)代表协会承担项目专家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团体标准评审等服务工作;

(六)承担组织或参与编辑规范、标准和其它技术出版物的工作;

(七)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专家条件及申请受聘程序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有10年及以上半导体行业工作(包括半导体企业、研究院、高校等科研机构)经验,业绩较为突出或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身体健康,积极参与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专业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

(一)主持过半导体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获得过国家级、省部奖项者;

(二)参与编制半导体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任一一类标准者;

(三)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如院士、长江学者、杰青等),对半导体行业有突出贡献者。

第五条 申请及受聘程序:

(一)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者,经1-2位现任受聘专家或资深专家推荐,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受聘为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并发给聘任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各方面专家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邀顾问组,由各专业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及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长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各分支专业的代表面、年龄层次的合理结构。

第九条 为发挥70岁以上资深专家的作用,在充分考虑专家身体健康的前提下,酌情安排专家的工作和参加活动。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产业协同中心。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可参加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如为有偿技术服务,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如以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参加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需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在工作中应遵守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事诚信公正、认真负责,切实维护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有推荐新委员的权利(每人每年不超过两人)。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委员会的集体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有自行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