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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更新时间:2026-01-08 09:51:46

    为贯彻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 号)、《宁波市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19-2025)》(甬工强办〔2019〕1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打造国家级特色工艺集成电路产业基地和专用材料产业基地,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速引进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一)支持引进、投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1 亿元(含)以上的新建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 15%、最高 2000 万元给予补助;项目开工后,按照计划补助总额的 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

    鼓励引进、培育工业控制、汽车电子、5G 通信、卫星通信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研发)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 5 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最高 500 万元的补助;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且技术团队到位 15 人(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最高 2000 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引进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 5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集成电路产业项目按《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政发〔2020〕44 号)执行。

    二、加速培育壮大集成电路企业

    (三)支持企业投融资

    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首轮经注册备案的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机构的天使投资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实际到位投资总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实际到位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按照当年项目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和设备投资)增量部分贷款利息 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贴息支持。

    (四)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享受过落户补助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支持产业链下游应用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适应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大研发量产,对集成电路企业自主设计或生产的芯片、模组实际应用于“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相关企业的,年度应用金额累计超过200 万元(含)的,给予年度实际应用金额 1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首次形成销售订单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按照该型号设备验证测试投入费用的 30%给予补助。对于首次形成销售订单的集成电路关键材料按照该型号材料验证费用的 30%给予补助。本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三、鼓励研发创新

    (六)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创新

    对符合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导向,且技术团队(指从事产品设计、工艺开发等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到位(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保)5 人及以上,且可补助(奖励)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

    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直接费用超过 50 万元或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的企业,按照年度内发生的流片费用(含 IP 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的 50%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和 500 万元。

    对于年度购买 IP(含 Foundry IP 模块)采购费用超过 50 万元、开展可靠性测试(失效分析)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采购费用的 20%和测试费用 4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于租用 EDA 设计工具软件或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按照不超过年度内实际发生的租用费的 50%和购买费用的 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 100 万元和 300 万元。对于从事集成电路 EDA 设计工具研发的企业,每年给予 EDA 研发费用不超过 30%的研发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七)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参与国家项目

    对集成电路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获得工信部研发计划或重大专项的,按照国家拨款额度分档给予一定奖励。

    四、完善产业生态

    (八)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提供 EDA 工具和 IP、设计解决方案、测试等服务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 50%及以上的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平台运行服务的情况择优选择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合同实际完成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九)支持组建宁波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基金出资,并争取国家相关基金出资。基金总规模 100 亿元,分期实施并按市场化机制运行。

    五、其他

    (一)本政策所指的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的主营业务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研发生产集成电路设备、材料的企业。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特指从事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装备生产环节的各类实体。

    (二)集成电路重大制造项目建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市级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政策所指“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政策有效期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 号)相同。本政策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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